综合新闻
在济宁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与非化学农药企业核心区别是什么?济宁农药生产许可证代办! 在山东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要强制配备执业兽医师吗?山东兽药经营许可证代办! 山东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专业要求有哪些?山东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代办! 济宁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有没有场地面积硬性要求?济宁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资质代办! 滨州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全指南 2026 最新版!滨州兽药经营许可证代办! 青岛国外劳务派遣许可证如何办理?青岛国外劳务派遣许可证代办! 临沂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临沂农药经营许可证代办! 泰安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需要办理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吗?泰安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代办! 枣庄拍卖业务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枣庄拍卖业务经营许可证代办! 临沂农村养殖鸡鸭鹅需要办理哪些证件?临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代办! 滨州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如何申请办理?滨州动物防疫条件许可代办! 济宁冷藏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济宁冷藏车道路运输许可证代办! 泰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如何申请办理?泰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代办! 临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临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代办! 菏泽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如何申请办理?菏泽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代办!
综合新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时间:2026-01-04   访问量:145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 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审查 ,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设 置 审 查 应当 遵 循 依 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

  第四 条 农 业 农 村 部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全国 生 猪 定 点屠 宰厂( 场) 设置审查工作 。

  省、自 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审查工作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审查具体工 作 。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 , 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项 目建设前 , 应 当按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 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提交选址需求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 , 应 当就项 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 治 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 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 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 ,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第七条 建设竣工 后 ,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审查申请表 ;

  ( 二) 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 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 用水缴费凭证) 等 ;

  ( 三) 厂( 场) 区总平面图 ,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

  ( 四) 屠 宰、检 验、消 毒、污 染 防 治 等 设 施 设 备 和 运 载 工 具清单 ;

  ( 五) 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

  ( 六)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

  ( 七)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 , 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

  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入河排污 口 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 明 材料 , 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 申请进行审查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 于 厂 房、设 施 设 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 ,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 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 的意见 , 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决定 。 准予设立的 , 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 ,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者生产地址名称( 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 , 应 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 作 日 内 ,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信息变更申请表 ;

  ( 二) 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

  ( 三)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 作 日 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 , 应 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应 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 ,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歇业、停业的 , 应 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 , 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 日 报告 。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 ,在复产前应当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 , 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 原发证机关应 当 办理注销手续 , 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 并给予警告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许可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 , 依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十七条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审查 , 可以参照本规定 。

  第十八条 本规定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13165372278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无障碍
返回顶部